中心公益少儿舞蹈团参加“垃圾分类齐行动,普法宣传我先行”活动开场表演 |
发布时间:2021-10-02 14:21: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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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10月1日,在举国同庆新中国成立72周年之日,《中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正式施行。这标志着中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迈入法治化、系统化新阶段。
为宣传推广《办法》,由中山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、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主办的“垃圾分类齐行动,普法宣传我先行”活动在孙文纪念公园 “中山垃圾分类时尚馆”前广场举行。中心公益少儿舞蹈团的舞蹈《花儿朵朵向阳开》作为开场表演拉开了普法活动的帷幕。
垃圾分类从你我做起,
普法宣传助推绿色生活!
知识点
生活垃圾分为哪几类?
根据《办法》,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、厨余垃圾、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,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分类:
(一)可回收物,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,包括:纸类、塑料、金属、玻璃、织物、电器电子产品等;
(二)厨余垃圾,是指易腐烂的、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,包括家庭厨余垃圾、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;
(三)有害垃圾,是指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》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,包括灯管、电池、家用化学品等;
(四)其他垃圾,是指除可回收物、厨余垃圾、有害垃圾外的生活垃圾。
违法如何处理?
未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,或者未按规定投放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的,由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;情节严重的,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,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。
随意倾倒、抛撒、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,由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,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。
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的,由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混合收集、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,由市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将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,按照违法投放混入的该类垃圾的管理规定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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